日前,天津市通过了《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将在新建居住区等民用建筑中推行绿色建筑标准,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。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了适合天津发展特点的建筑节能技术、工艺、设备和材料的推广、限制、禁止使用目录制度,规定建设工程不得使用被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。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,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标识制度,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。
在绿色建筑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、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区等民用建筑,须推行绿色建筑标准。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,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,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,应当向社会公示,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。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。
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,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、监测。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,实行超定额、超指标加价。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,其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。